林姓士官前年與女排長小蘋(化名)前往台中市好市多賣場購物吃飯後,他駕車載她離開時,轉向小蘋,而以左手由她前方置於鎖骨位置,及右手由小蘋後方置於肩膀位置環抱她,並將頭靠在她肩上,經小蘋提告,林否認性騷擾,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判刑2月,得易科罰金,林不服上訴,二審認為林上訴無理由,予以駁回。不得上訴。
林姓士官否認性騷擾犯行,辯稱「當天我有載她到好市多再載她回家,車上我們只有正常聊天,我沒有對她作不禮貌的舉動或碰觸到她,沒有環抱她、頭靠在她肩膀的行為;可能是聊天時,我說話有時比較過份,導致她不開心之類的,可能講到她不想聽的話,沿路我們還去買飲料,到對方家她先拿東西進去,至此她都沒有甚麼異狀,過幾天收假,我們遇到,她才跟我說甚麼我對她性騷擾」。法官不採信。
判決書指出,林姓士官(32歲)與小蘋曾為同單位同事,2人於2020年2月7日中午,共同前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的好 市多賣場購物吃飯,同日下午,他駕駛自小客車搭載小蘋,欲自賣場B2停車場離開時,他趁女排長不及抗拒之際,轉向小蘋而以左手由她前方置於鎖骨位置,及右手由小蘋後方置於肩膀位置環抱甲女,並將頭靠在她肩上,碰觸她身體隱私處而為性騷擾。
女排長小蘋證稱「一開始我上車後我在滑手機,他叫我不要再滑手機否則他不開車,我就說我不滑手機他可以開車嗎,他就說那你撒嬌給我看,不撒嬌他不開車,我一直說我要回家,他伸手過來,一直要拉我的手,然後我就撥開他的手,他側身過來,正面環抱我的胸和肩,抱完後他就回去座位」。
「我有說你不要這樣,然後他就坐回去駕駛座,他就有些小動作,像是把手放在我的頭後方,作勢想要摟我的肩,我就撥開他的手,我就一直說想要回家,趕快讓我回家,之後他才開車然後駛出停車場,在路上,他還是對我有騷擾動作,想要摟肩,例如停等紅綠燈,他一手就握方向盤,一手伸想過來想要摟我的肩,我就會撥開他的手要他好好開車」。
證人即小蘋的女同事小秋(化名)證稱「林是我學長,小蘋是我排長,小蘋用LINE打電話跟我說,她把在身上發生的事情跟我說,我覺得她當時很恐懼、害怕,她邊哭邊講了,小蘋平常幾乎是不會哭,那天邊哭邊跟我講我有嚇到,她竟然哭了,她是說她當下也不知道怎麼反應且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情,我就有問她要不要反應給輔導長知道」。「他當時是我的班長,我升士官他才變我學長,後來小蘋到我們單位才跟她認識」。
輔導長證稱「他跟小蘋都是我的同事,第一時間是另一女同事打電話給我,告知有這個事情發生,說小蘋遭受他肢體上接觸的騷擾,觸碰到肩膀、身體,我有跟女同事講先問過小蘋意見,如果她要提出性騷擾申訴,隔日帶小蘋來找我,而隔天小蘋來找我,我問她要不要提出申訴,她說要我就帶她去找監察官,她來找我時情緒比較不穩定,看到我就開始哭泣」。
二審合議庭審酌,林男利用被害人不及抗拒機會,觸摸她身體隱私部位,顯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,且造成被害人心理陰影及恐懼,且犯後否認犯行,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以一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,量刑亦屬妥適,認為林上訴為無理由,予以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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